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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鑫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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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0327MA2L37TD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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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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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327MB12593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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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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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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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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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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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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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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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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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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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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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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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苍南县鑫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存在擅自超出店门外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15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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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锦鸿大厦107室号开设店招为鑫途车行的二手汽车交易店。2022年4月13日16时30分,当事人擅自超出门、窗在店外摆放、展示、销售二手汽车,经现场勘查,占地面积28.8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30217211000事项、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1〕121 号)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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