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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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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0105751718427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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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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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302MB0X5991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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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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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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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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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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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03***********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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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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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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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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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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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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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锐金、王凌鹄发检查发现温州市鹿城区永川垃圾转运站为其他垃圾转运站,现场检查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装载有四个其他垃圾桶,车辆前面贴有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颁发的其他垃圾消纳许可证,编号为“永川170”,其中一个垃圾桶内有米饭、菜叶、面条、塑料袋、塑料袋等垃圾,清运工人表示该垃圾从人民医院运输到此处,涉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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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18项,应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其积极配合调查、彻底消除影响,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三、四项,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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