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诚信日|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终逃不过法律制裁——严惩虚假诉讼,助力诚信建设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1-12 10:31:28
虚构事实、捏造身份和证据……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更是挑战司法权威。在8.8诚信日之际,温州中院晒出一起虚假诉讼案例,以案释法。
被告人吴某系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为了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他虚构陈某、谷某、赵某与公司就A机械公司建设项目存在劳动报酬纠纷,并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法院确认公司支付陈某等3人劳动报酬合计48万余元。经执行申请,乐清法院扣划了公司存在当地人社局的A机械公司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次年,吴某再次虚构徐某等人与公司存在劳动报酬纠纷,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公司需要向徐某等13人支付劳动报酬合计44.7万余元。在申请执行立案后,徐某等人十三人又申请撤销执行。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指使他人假冒农民工,虚构公司与他人存在劳动报酬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系伪造当事人身份、虚构法律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先后伙同10余人虚构事实向法院提起10余起虚假诉讼,而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套取了48万余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公司其他债务,未退回。犯罪金额、犯罪次数、妨害司法秩序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较为突出。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虚假诉讼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案件事实,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仅从单个案件,法院往往难以直接发现。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撼动了司法权威和尊严,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因此,法院对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行动,一旦发现苗头,及时回头看、重新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严格制裁。
同时,法院郑重告诫有虚假诉讼念头者,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即便一时得逞,最终仍尝下自己种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