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前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温州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制裁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拒执行为的惩戒力度,特选取10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从正反两面展现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诚信履行与失信惩治的现状,倡导群众树立“诚实、厚德、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01


崔某与温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崔某与温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温州某公司应为崔某补缴养老保险,缴纳费用由双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崔某于2022年4月向文成法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温州某公司向执行承办法官表示该公司并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愿意主动履行且有能力履行,但是因为补缴手续办理需要崔某本人配合,但其一直未配合履行,所以至今没有完成补缴手续的办理。

承办法官在得知上述情况之后,向社保管理部门核实得知该公司所述属实。承办法官随即通知了崔某相关情况,崔某表示已知悉情况正努力筹集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尚需等待一段时间。承办法官表示理解,同时将崔某的情况告知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可以等待,但其因执行案件信息被金融机构采集,其公司在银行尚有一笔数额较大的信贷业务,因该案导致信贷业务受阻,或将影响其公司经营,后果较严重。承办法官立即向相关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证实该公司情况属实,且检索发现该公司并无其他执行案件或失信记录,信用较为良好。为帮助企业顺利办理信贷业务,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承办法官想到信用修复的方法,在该公司出具了条件成就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以及提供履行判决义务的全额资金担保,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紧急信用修复,助企纾困。一方面暂停公开该公司的被执行人信息;另一方面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了情况通报,对相关执行情况及暂未结案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此后,该公司条件成就后按照书面承诺及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遂在案件执毕后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最终,该公司成功修复信用,获得了银行贷款。


案例解析

温州某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主动履行意愿,出具条件成就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及提供履行判决义务的全额资金担保。在条件成就后按照书面承诺积极履行判决规定义务。该公司的诚信行为和积极态度为该案的执毕提供了正向影响,也为其企业信用修复提供助力,最终执毕案件并获得银行贷款、修复企业信用。


典型意义


信用修复是指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企业,采取暂缓公开失信信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收入能力,主动为诚而不幸者谋出路,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在多方面给予企业便利与支持,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与市场。

02

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批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该案涉及17户债权人,涉案金额达五百余万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同意以48.29%的清偿比例通过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在已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同时对潘某信用进行恢复。

债务人潘某所欠债务金额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经申请,鹿城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在管理人调查与前期执行基础上,鹿城法院多次与债务人潘某进行沟通,摸清其财产情况和生活现状,查清其名下有工程质保金、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法院查控银行余额总计两百余万元,年工资十四余万元,无其余任何财产,且尚有年事已高的父母需赡养,父亲身患心脏疾病需较高的医疗费用。2022年2月28日,鹿城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会上通过了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表决规则,并结合防疫要求,通过后续采取微信表决的方式。鹿城法院和管理人一一解答债权人问题,消除债权人疑虑,最后由潘某在会上进行个人陈述,以获得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到会的15户债权人均表决同意、未到会2户债权人会后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均表决同意,清理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管理人向鹿城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个债清偿方案的报告》。同日,鹿城法院作出(2021)浙0302执清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批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案例解析

本案坚持以诚信原则为基石,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受理以来,鹿城法院协同管理人,通过债务人潘某主动申报和法院调查的形式,对潘某名下财产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组织债权人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成功清理,让债务人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的开展和最终实现个人债务清理成功,是对终本案件实质性退出执行程序的成功探索,是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的一次成功的实践。本案清理完毕后,潘某得以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全体债权人也得到公平的受偿,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达到众多终本案件实质性退出执行程序,突出了诚信原则的实践效果。


03

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诚信履行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需于限期内支付工程款19.29万元及利息损失。后某公司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某公司在法院曾涉及有多起执行案件。在历史案件中,某公司均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将公司名下十余套仍未销售的商品房交付法院拍卖处置。经执行,原历史案件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亦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陈述,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公司名下开发建设的三盘地块房产因销售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流动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由此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另外,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在之前的历史案件中多数已被拍卖处置,目前确无履行能力清偿本案债务,故被申请强制执行。

基于某公司目前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执行法官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但经破产清算本案债权大概率只能获得部分清偿。对此,经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引导,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某向法院表示出诚恳的履行意向,并承诺会竭尽全力清偿全部债务,希望法院能够给予适当履行时间。后该公司主要投资人以个人名义筹资,历时6个月时间分6期将本案债务24万余元全部代为清偿完毕,该案也顺利执毕。


案例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债务清理。该案被执行人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债务危机,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债务履行始终保持诚信积极的态度,通过多渠道筹资最终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诚信也离不开诚信的社会环境。执行工作既要突出执行强制性,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诚信度高、经营暂时困难、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做到能动执行,以执行善意唤醒当事人的守信自觉,引导激励当事人主动诚信履行。该案中,企业负责人秉承对每起债务负责的态度,带领企业诚信履行既让本案债权人的债权获得足额清偿也让企业得以盘活重生维持正常经营。


04

齐某、高某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齐某、高某夫妇二人与泰顺农商银行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7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合同期限内按年利率6.09%计息,逾期加收50%罚息并以双方名下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502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齐某、高某夫妇无力偿还,后泰顺农商银行将该二人诉至泰顺法院。2020年8月,泰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1.齐某、高某偿还泰顺农商银行借款570000元及相应利息与结欠利息;2.泰顺农商银行对齐某、高某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泰分路502号房产予以折价、变卖、拍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齐某、高某夫妇仍未能偿清借款本息,泰顺农商银行遂向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顺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走访调查时了解到齐某、高某夫妇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两人均年逾花甲,2018年时向泰顺农商银行借款系为患绝症的儿子治病。后儿子去世,留下一子尚未成年。高某因病长期居家,家庭经济主要依靠齐某零工收入。为避免借款利息不断增加,经办人在权衡后提出应尽快将抵押房产处置用于偿还债务,齐某、高某夫妇均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

为了帮助齐某、高某夫妇解决实际困难,泰顺法院依法准予其免交执行费14057.9元。经办人多次走访对接本地企业,希望为他们推荐联系一份谋生工作,最终和泰顺县环卫所负责人取得联络,在详细告知齐某、高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后,环卫所表示愿意支持。2021年7月,环卫所为尚有劳动能力的齐某提供环卫工人的岗位,并为祖孙三人提供了面积44平方米的员工宿舍。至此该案顺利执结,齐某、高某还清欠款后也开始了新的生活。


案例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基于个人生活需要与银行签订借贷协议并提供抵押,到期后无充足资金偿还。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法律关系有关事实和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在工作身体不便的情况下,及时腾退清理涉案房屋,向法院提交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房产,并向执行干警表示:“钱要还给人家,不能欠人家”。当事人家庭遭遇不幸、经济困顿,但仍然恪守诚信守法的准则,主动变卖房产进行债务清偿,实属难能可贵。本案最终能够顺利快速执结,与当事人恪守信用、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密不可分。诚信成为了“撬动”该执行案件顺利处置首要因素。

典型意义

以诚信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课题,是规范市场行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就案件执行而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个人诚信的体现,这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泰顺法院依法执行有关财产,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处境艰难、经济困顿的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人员同样以充分善意待之,努力推动解决其家庭生计问题,执行有了“温度”,群众也更有了安全感、获得感。


05

池某与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华某驾驶超载的重型厢式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不慎将骑行自行车的池某撞倒在地并碾压,导致池某受重伤,右上肢截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池某于2011年3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池某与被告华某、阜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瑞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0000元;判决被告华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88620.23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商业险保险金20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抵扣);判决被告阜阳市某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华某立即主动支付医疗费19500元。但由于家庭条件确实困难,又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九个月,华某无力支付剩余款项。2011年10月,经池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全额履行赔偿32万元的义务。华某出狱后,东拼西凑积极履行了5万元,因生活困难暂无能力继续履行。华某向执行法官承诺将积极筹措案款,配合执行。

2021年6月,华某和父亲终于攒够十万块钱。华某拨通法院的电话,主动要求履行赔偿款。执行法官告知可直接转账至法院的案款专户。华某坚持要从安徽赶至瑞安当面向池某鞠躬道歉。跨越千里而来的一个鞠躬和一句“对不起”,让池某释怀,池某主动同意放弃剩余本金和利息。

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执毕。法院对华某进行信用修复,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让华某今后的人生放下重担,从头再来。


案例解析

被执行人华某虽家徒四壁,生活不易,但从未忘记自己身上的义务与责任,从不逃避执行。华某与父亲十年省吃俭用,努力打散工赚钱,诚信履约。法院执行干警尽心尽责,十载坚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高质量司法服务的生动缩影,是执行弘诚信、诚信促执行的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被执行人华某曾酿下大错,却没有一错再错,他用自己多年如一日的诚信与担当获得池某的谅解,圆了“诚信梦”。诚信是不容背弃的人生契约,每一位被执行人都应正视法律责任,诚信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