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受到惩戒是人心所向
来源:信用中国 2019-06-28 11:38:17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企业的“立足之基”。有信用者昌,无信用者亡。在当今强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下,虽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格局正在形成,但诚信缺失现象仍时有发生。三鹿奶粉案、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殷鉴不远;夸大保健品功效哄骗老年人、网店雇人刷好评,乱象丛生。我们对此深恶痛绝,更期盼违法者罪有应得。
对公平公正的信念和期待是良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希望社会是稳定有序的,每个人会被公正地对待。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作为大多数的守信群体,乐意看到失信者受到惩戒,因为人人心中有杆秤,凡事都有原则、要讲规矩。惩罚对于禁止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是有效的,信用惩戒措施有助于改善秩序。如果对失信行为漠视纵容,失信者有可能一错再错,甚至产生效仿者。失信者受惩戒,可以约束其改过自新、重新守信。曝光反面典型,他人也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过惩戒失信者,才能维护公序良俗,守信者才能受益。
如今,让失信者插翅难飞、寸步难行,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要建立和完善失信者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将失信市场主体与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融资授信、招投标、商务合作等挂钩,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互通相连,挤压失信者的生存发展空间,倒逼失信者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从而形成自律与他律的闭环。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恪守契约精神,才能行稳致远。守信者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失信者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则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前程。失信者受到惩戒是人心所向。但是,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减少失信行为、共建守信秩序才是最终目的。处罚方式如果不当,同样贻患无穷。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审慎监管,在实施惩戒机制的基础上,兼顾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改过自新,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加强公正监管,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市场监管部门任重而道远。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守密之约” 不能只是对一方权利的单方面限制,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约束、双向限制。尤其是要防范强势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协议。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与保护劳动者权益。
要让“守密之约” 不再失信,需要的是“法治之约”,需要的是运用法治力量督促劳资双方能够恪守诚信、相互尊重。这样也才能让劳资双方走出“互害”怪圈,从而也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