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26名“老赖”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温州新闻网 2019-12-19 09:15:10
12月18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处处长丁前鹏通报了温州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公布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据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1至11月,温州法院共移送拒执案件219件245人,同比上升26.59%、24.37%,追究刑事责任126人,同比上升12.5%。
据悉,温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各项指标均列全省第一,这和温州地区公检法达成共识、协同打击,两级法院联动谋划,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密不可分。除“规定动作”外,各县(市、区)还分别根据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自选动作”——瓯海区政法委牵头出台打击拒执联合会议纪要;平阳县公安局成立专门打击拒执的刑侦中队;乐清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洞头法院成立打击拒执工作专班;永嘉法院首创利用财付通、支付宝明细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除此之外,温州法院依法畅通诉讼渠道,以公诉为主,当事人刑事自诉作为公诉的补充,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
丁前鹏介绍,温州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裁判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从发布会获悉,对于拟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尚处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间的,法院可出具意见建议不予立案;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认罪悔罪并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与自诉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要求撤回自诉的,可视情节依法予以准许。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链接——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开办的印刷公司为16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14年4月8日,瓯海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某等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冻结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江苏某园林种苗有限公司10%的股权和上海某公司18%的股权。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履行前述清偿义务的情况下,趁法院二年冻结期限届满之际,擅自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权,以8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工商登记,均用于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瓯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没有对相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7月,浙江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会议纪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予以明确,其中对造成无法执行的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予以加重处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3-7年。虽然本案被执行人因为自首判处三年以下,但其适用的条款是属于加重情节。
二、隐瞒营业收入拒执案
案情简介:
泰顺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余万元。立案后,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单位并未履行。2017年6月9日,泰顺法院在徐州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对被执行单位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营业收入流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其他企业名下的账户。
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财务负责人徐某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解决债务纠纷,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泰顺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江苏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万元;王某、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被执行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其全部经营收入转移到第三方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对类似情况一般仅对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没有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有效惩治了单位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拒不交付车辆,依法追究拒执罪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平阳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二辆小型轿车。因苏某某违反财产报告令,决定对其司法拘留(未到案)。2018年7月24日,该院依法向苏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将二辆小型轿车交付法院,被告人苏某某拒不交出上述车辆。
平阳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以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拥有车辆已经非常普遍,但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交付车辆。被执行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提供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省公检法2018年的会议纪要专列一条,明确拒不交付车辆的,依法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利用支付宝发生巨额交易逃避执行
案情简介:
洞头法院判令被告林某偿还原告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及利息损失,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总对总协查系统反馈,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共发生交易1375笔,交易总额544万余元;林某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共发生交易32665笔,交易总额183万余元。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洞头法院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已还清欠款,给予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有了新的方式。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利用支付宝、财付通账户频繁交易,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戒了此种恶意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震慑了其他利用法院现有查控手段不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