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试行)
来源:信用温州 2016-11-01 11:26:35
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加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加强监督管理行为痕迹化,探索“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温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府法发〔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实际情况,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
第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一企一档、简便易行、活建活用、服务于监管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原始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的信息与资料。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分为三卷,每卷根据情况可分为若干件:
(一)企业许可审批卷:该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材料、变更材料、换证材料、注销材料。
(二)企业信用信息卷:该企业的基础信息一览表、行政许可变更信息、重大不良行为记录、风险分级管理材料、监督抽检情况记录、往年监管记录汇总、企业工作总结,以及从监管活动中获取的企业面貌、产品实况等有用信息。
(三)年度监管记录卷:该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及完成情况表,本年度内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评审、抽检监测、随机抽查、专项整治、产品召回、事故处理、违法行为查处、主体责任报告、责任约谈等监管活动的资料。按年度分件归集、整理。
(四)其他有用材料。可不立卷,但以一企一档原则归入档案。
具体参照《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样式》(见附件)执行,其中*号项目为必备材料。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根据日常监管分工情况,确定承担主要监管任务的站(所)或科室为建档责任部门,指定该企业一名日常监管责任人担任建档责任人。信用监管档案由建档责任人建立并保管、使用,建档责任部门应落实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其他档案、信息或资料中涉及食品生产企业并有入档价值的资料,建档部门和监管管理员应按照以下要求,收集并归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
(一)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原则上移交日常监管部门保管、利用。也可将行政许可的实质性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归入信用监管档案,许可审批程序性材料可不归入。
(二)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召回、扣押、没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应归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有复议和诉讼情况的,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归入。
(三)浙江省食品生产监管、抽检系统或其他软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按照要求录入系统后,原始资料存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或同时打印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入卷。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资料: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应注意按企业分开记录,整治活动结束后,将整治活动记录按企业分别存入档案。同一资料涉及多个企业的,一个企业存原件,其他企业以复印件方式分别存入,注明原件所在。
(五)其他资料:涉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不拘格式要求。
第六条 建档责任部门和建档责任人之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的记录,应当定期移交到建档部门,归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不移交原件的,应当移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件所在。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不合格食品召回及核查处置、行政处罚、双随机抽查、主体责任报告抽查等事项办结后,按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应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建档责任部门。
建档责任部门及其建档责任人有权向其他部门和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该资料保存人员应当及时并按要求提供。
第七条 入档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1、一般以原件存入信用监管档案,以复印件归入的,应当注明原件所在。
2、材料本身不能说明材料来源、形成时间以及意义的,应当加注释。
3、原则上以纸质材料入档。视频和电子资料不能转换为纸质或者数量巨大不便转换的,可以光盘或U盘形式存入,但需附加纸质目录或说明。
4、照片应当注明拍摄内容和时间。
5、因变更形成的新材料,应当置于已失效材料之前,并在失效材料上注明失效字样及失效原因、时间。
6、对于档案中目录性、汇总性的资料,平时可以电子文档进行更新,在年终归档或者档案利用时再行打印入档。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一个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内配备一个专用U盘,用于储藏获得的电子照片、录相、大文本等电子数据资料。U盘内的电子文件应当按文件夹进行分类、有序排列,文件夹名或文件名简要说明该数据的主要内容及形成时间。U盘存储的内容,应另行以纸质目录入档,以便察看。
第九条 入档材料按照事项类别归集、同一事项的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逻辑顺序进行排列。档案按宗、卷、件分别装订,一个企业为一宗,一个大类材料为一卷,单独装订的一册为一件。年度监管记录按1年1件装订,同一事项材料特别多的可以单独成一件。
第十条 信用监管档案按卷汇编,一般采用活动夹、档案袋等方便增添的灵活方式分别立卷,可不编页码不装订。对其中已经办结确定的事项资料较多的,可以单独装订成册。对全年性的工作材料,可以按年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建档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建档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非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经建档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意查阅档案的,应进行登记;纪委、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中相关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利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开展下列活动,以提高监管效能:
(一)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当通过研读档案,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基础信息。上级部门可对照档案内容抽查考核监管责任人对企业基础信息掌握情况;
(二)本部门及上级部门依职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调出信用监管档案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检查方案,或进行对照性检查;
(三)上级部门不定期抽调相关企业的档案进行书面检查,以核实专项整治行动、日常监管任务等落实情况;
(四)市局每年抽查一定比例档案进行评议,作为判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和考核各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监管部门可根据信用监管档案记录,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信用监管档案评议按照以下标准量化打分,并评出优秀档案与不合格档案,对发现的错误,按规定责令改正或者依职权进行纠正。
1、档案记录的信息是否丰富、准确;
2、是否完成对该企业的各项监管任务;
3、是否正确履行职责;
4、监管人员是否掌握企业基础信息;
5、档案整理是否规范、整洁。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后任日常监管责任人移交信用监管档案,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以纸质为主。鼓励在保持纸质信用监管档案完整性的前提下,开展信用监管档案电子化,促进信用监管档案信息利用。
第十六条 企业注销后3个月内,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打散,按要求整理后移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但其要求入档的档案材料不得少于《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样式》中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